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自治区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,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,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。
(二)负责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、考核和评估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和信息化建设;承担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。
(三)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;开展对人口规模、趋势、素质、结构、迁移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、前瞻性研究。
(四)负责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,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。
(五)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,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;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,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。
(六)负责编制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;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。
(七)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;指导、监督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。
(八)指导区(县)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。
(九)承办市委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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